险种详情
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产品(不论产品在哪一年生产),在保险期限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由于产品设计错误;
(二)由于产品原材料缺陷;
(三)由于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缺陷;
(四)由于产品说明书的使用说明不当。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并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二)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三)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四)出口到国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
(五)在储运过程中,由于外来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损耗;
(六)保险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物损失;
(七)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九)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按产品的出厂价格确定。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年的计划销售总额为参考依据,到期时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保险人可随时派人前往检查,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加以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保险产品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在报请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产品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情况及必要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保险人在出售产品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保险日期的索赔须知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质检部门的事故检验报告及其它必要单证,索赔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保险产品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修理的产品,保险人在该产品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报废产品按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或该产品的重置价值扣除残值后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本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均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第三方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金。
如本保险单所保产品在发生损失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它事项
在本保险单生效后,保险人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计收,但被保险人无权退保。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若发生争执,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