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天安商场公众责任险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场,均可投保本保险。

险种详情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商场工作人员疏忽或过失;
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于自然灾害、任何污染、核事故引起的损害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专门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或者部位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发生事故的原始记录、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资料和协助。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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