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险种详情
被保险人: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由于疏忽或过失而未能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者由于指令错误,从而致使委托人发生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并且在本保险期限内,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的规定,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监理合同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鉴定费;
3、被保险人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期限及追溯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追溯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