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天安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的血站已出现过一些因供血质量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案件。献血制度改革后,实行无偿献血,血液来源复杂,容易引起输血反应,加上目前技术上的局限性,有些血液中的病因还无法检测出来,因此,用血者因血液质量问题引起传播疾病的风险还无法完全避免。针对上述情况,天安保险公司于2003年初推出了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险种详情

被保险人:凡获得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并经执业验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或之前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疏忽或无法查明的原因且无法举证排除采供血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见下文),由献血者、用血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下列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1、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2、由于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不洁,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乙肝、丙肝、丁肝、梅毒、艾滋病病毒以及其他主要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3、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付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保险期限及追溯期: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追溯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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