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天安财产保险综合险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四)以下财产如果不是特殊约定的,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险种详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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