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天安加油站综合保险
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物体的碰撞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上述意外事故致使油罐、油管、加油机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也将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身伤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险种详情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被保险人
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财产损失保险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加油站,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物体的碰撞损失。
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致使油罐、油管、加油机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身伤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停工、停电、污染等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保险财产的品质不良、自然损耗、本质缺陷;
(五)对于未载入本保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车辆、各类船只、运输中的油料本身的损失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因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加油站,再经保险加油站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聘用员工的精神损害。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行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赔偿限额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重建价值。
汽油、柴油、液化气的保险金额按加油站的最大储存量确定,其他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按最近帐面余额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财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保险期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累计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财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保险人对第三者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身伤亡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财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二万元;保险期间人身伤亡的累计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财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 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实、审定。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但保险人对该项检查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对其检查发现的任何缺陷或者危险,可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排除该缺陷或危险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之前,保险人不承担因这些缺陷或危险引起的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事项有变更、保险金额有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财产权利转让等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和/或缴纳增加的保险费。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于被保险人放纵事态发展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悉其聘用员工或第三者可能提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终止本保险。
第九章 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保单明细表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