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险种详情
1、在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但因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2、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
3、按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