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详情
保障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30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向投保人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种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 | ||
1.恶性肿瘤 |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2.急性心肌梗塞 | 9.双耳失聪 |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3.脑中风后遗症 | 10.双目失明 | 17.主动脉手术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11.瘫痪 | 18.原发性心肌病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12.严重脑损伤 | 19.多发性硬化症 |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13.严重Ⅲ度烧伤 | 20.终末期肺病 |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1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21.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