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详情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终止:(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将已收取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用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