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险种详情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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