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详情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不含第一百八十天),经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确认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投保前或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医院初诊为肿瘤或包块性质特排的,并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确认为恶性肿瘤;罹患恶性肿瘤中的原位癌、皮肤癌(除黑色素瘤)、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以及早期前列腺癌(T1级含T1a-b);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隐瞒、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
三、特别提示
1、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单,本公司每一保险年度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贰份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保险单只适合销售于年龄在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购买;
3、本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请投保人填写后认真核对保单信息,发现错误及时通知保险人予以更正;
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抗癌安康疾病保险条款》与本保险单同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由保险单签发机构同时提供,请投保人务必索取;
5、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未尽事宜,以本公司《抗癌安康疾病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