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概述

中银保险附加境内旅行意外医疗保险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附加境内旅行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险种详情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所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除外。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外科。

11.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2.被保险人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游违背医嘱。

医疗证明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作为医疗证明文件,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2)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释义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费用需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收费标准;

(3)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医生】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家属。

购买提示